李某、赵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初1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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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民初1085号案件名称
李某、赵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闻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某;赵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3民初1085号原告:李某,男,汉族,闻喜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杨某,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闻喜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陈某,运城市盐湖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张某2,男,汉族,闻喜县居民。 第三人:任某,女,汉族,闻喜县居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第三人张某2、任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9元,减半收取计4429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辛俊丽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小静书记员 任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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