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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立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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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2875号
  • 案件名称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立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立松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2875号原告: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德,职务:客户经理。被告:陈立松,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陈立松承担诉讼及相关费用;2.要求陈立松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陈立松于2008年2月14日在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笔,贷款本金20,000元,2009年2月13日到期,现贷款余额2500元。上款经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索要,陈立松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已经到期,为维护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大太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驳回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景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 恒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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