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爱丽、江苏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395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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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3952号之三案件名称
韩爱丽、江苏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韩爱丽;江苏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扬州上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旭清案件缘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3952号之三原告:韩爱丽,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震,系原告韩爱丽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元明,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海北路**曼度广场****。法定代表人:何学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孟浪,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扬州上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高邮市屏淮北路纺织服装城**div>第三人:杨旭清,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韩爱丽与被告江苏飞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上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旭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韩爱丽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扬州上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旭清的起诉,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爱丽自愿撤回诉讼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爱丽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900元,由原告韩爱丽负担。审 判 员 龚正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萍书 记 员 孙亚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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