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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营与张伟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他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保令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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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保令1号
  • 案件名称

    汤营与张伟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他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其他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汤营;张伟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保令1号申请人(原告):汤营,女,1992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申请人(被告):张伟成,男,1992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柳河县。        申请人汤营与被申请人张伟成申请人身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汤营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登记结婚后,被申请人经常酗酒,且在家中闹事,而后更是变本加厉,经常对申请人家暴。申请人对其忍无可忍,于2021年8月30日提起离婚诉讼。在此期间,申请人及其亲属不断遭到被申请人的威胁、骚扰。申请人对此身心疲惫,且有理由担忧被申请人后续会对申请人及其亲属作出不法举动。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申请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父亲汤金库、母亲魏桂平、弟弟汤玉横、爷爷汤桂清、奶奶吴连香;二禁止申请人跟踪、骚扰申请人及其父亲、母亲、弟弟、爷爷、奶奶。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离婚诉讼中提交了自己右肘受伤就医的证明,诉称是被申请人家暴所为,但被申请人否认。申请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一事实。但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威胁、恐吓之言,被申请人对此认可,承认是自己酒后之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汤营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二十七、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张伟成殴打、威胁申请人汤营及其近亲属汤金库、魏桂平、汤玉横、汤桂清、吴连香;        二、禁止被申请人张伟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汤营及其近亲属汤金库、魏桂平、汤玉横、汤桂清、吴连香。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张伟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姜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蔺思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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