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蒋运武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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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4289号案件名称
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蒋运武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蒋运武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289号原告: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26364J),住所地:西宁市昆仑路9号。 法定代表人:华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桓,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蒋运武,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运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原告青海民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永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苏婷书记员 马艳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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