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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壹壹、杨彬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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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518号
  • 案件名称

    杨壹壹、杨彬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壹壹;杨彬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518号申请执行人:杨壹壹,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彬,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壹壹与被执行人杨彬抚养费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0)陕0204民初29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壹壹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杨壹壹支付2017年11月至2020年11月底的生活费100000元及从2020年12月起至2021年3月的生活费108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杨壹壹支付教育费10500元及医疗费1553元;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5元及本案执行费176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5997.5元,但被执行人杨彬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彬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经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杨彬名下有闽D513U8号马自达牌车辆一台,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经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杨彬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杨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杨彬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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