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0执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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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300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党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0执300号杨某某、党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淳化县人民法院(2021)陕0430民特28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党某某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党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支付果款664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党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首先,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党某某所有的苹果予以查封,因苹果属鲜活商品,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党某某自行变卖被查封的苹果,并将变卖所得款项交回本院,扣除仓库保管费后变卖苹果实际所得款项为92917.72元,按各申请执行人债权比例分配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实际领取1991.38元;其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党某某所有的化肥若干,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及定向询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同意用被执行人党某某所有的化肥折抵案件款4660元,对超过本案标的额受偿的10.38元,被执行人党某某表示无异议。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党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承办人:王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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