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明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37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3730号案件名称
田明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田明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3730号被执行人:田明华,男,199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田明华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6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126375.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故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3.经查询,被执行人田明华名下有车牌号为津R×××××本田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田明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股权、债券信息;4.经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违法所得11500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红波审判员 刘 兰审判员 霍建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丽兴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3730号被执行人:田明华,男,199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田明华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6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126375.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故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3.经查询,被执行人田明华名下有车牌号为津R×××××本田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田明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股权、债券信息;4.经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违法所得11500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红波审判员 刘 兰审判员 霍建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丽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尚道平、欧阳丽红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753号 下一篇 赖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川15刑更5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