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道平、欧阳丽红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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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753号案件名称
尚道平、欧阳丽红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尚道平;欧阳丽红;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尚道平,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执行人:欧阳丽红,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系申请执行人尚道平配偶。被执行人: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高家坪(科赛商务大楼)。法定代表人:杨明珠,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新城科赛商务大楼310室。法定代表人:柯志鹏,执行董事。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尚道平、欧阳丽红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款865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算),承担案件受理费982.38元,负担执行费1214元,但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本院正在执行的另外七件案件,具体如下:1、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的(2021)湘082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谢晓林、周美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4285元,案件受理费78.56元,申请执行费115元;2、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3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的(2021)湘0822执697号,申请执行人贺加贝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13482元,案件受理费1310元,申请执行费1622元;3、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的(2021)湘0822执698号,申请执行人胡秀英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执行款26090.26元,案件受理费226.13元,申请执行费295元;4、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的(2021)湘0822执699号,申请执行人向金桂、张文富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执行款44555.1元,案件受理费456.29元,申请执行费575元;5、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执行的(2021)湘0822执739号,申请执行人谷成波、张春华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执行款35704.5元,案件受理费345.24元,申请执行费440.75元;6、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的(2021)湘0822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彭齐良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执行款29353.98元,案件受理费266.92元,申请执行费344元;7、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的(2021)湘0822执529号,申请执行人王婷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执行款36029元,案件受理费333.31元,申请执行费445元。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湘0822执529号执行裁定书,将(2021)湘0822执389号、459号、473号、475号、476号、478号、481号、482号案件并入(2021)湘0822执529号案件统一执行。具体八件案件情况如下:(1、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的(2021)湘082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钟桂兰、李振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执行款44997元,案件受理费465元,申请执行费581.93元;2、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的(2021)湘0822执459号,申请执行人谢晓林、周美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执行款29076元,案件受理费268.96元,申请执行费340元;3、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3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的(2021)湘082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月、严若宏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执行款57586元,案件受理费637.5元,申请执行费773.35元;4、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的(2021)湘082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韦桦、彭麓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执行款21799元,案件受理费176.12元,申请执行费229.63元;5、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的(2021)湘082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伍孝枝、汪春华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执行款30641元,案件受理费97.41元,申请执行费361.08元;6、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的(2021)湘082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郑波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执行款22169元,案件受理费182.76元,申请执行费235.28元;7、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3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的(2021)湘0822执481号,申请执行人贺应、张君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39488元,案件受理费1576.1元,申请执行费2016元;8、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的(2021)湘082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谷成波、张春华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执行款72413元,案件受理费819.85元,申请执行费998.49元。)由于上述案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与本案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便于统一管理和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21)湘0822执389号、459号、473号、475号、476号、478号、481号、482号、529号、691号、697号、698号、699号、739号、751号案件并入(2021)湘0822执753号案件统一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真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波平书 记 员 彭 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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