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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孝碧与张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9民初4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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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9民初4555号
  • 案件名称

    周孝碧与张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周孝碧;张永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民初4555号 原告:周孝碧,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张永福,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孝碧与被告张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孝碧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孝碧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孝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孝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6733元),由原告周孝碧负担,退还原告6708元。   审  判  员  向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 理  杨贞轶书  记  员  郑开芬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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