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孝碧与张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9民初4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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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9民初4555号案件名称
周孝碧与张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周孝碧;张永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民初4555号 原告:周孝碧,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张永福,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孝碧与被告张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孝碧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孝碧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孝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孝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6733元),由原告周孝碧负担,退还原告6708元。 审 判 员 向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 理 杨贞轶书 记 员 郑开芬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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