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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卜、罗银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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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570号
  • 案件名称

    王中卜、罗银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中卜;罗银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570号申请执行人:王中卜,男,193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罗银川,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中卜与被执行人罗银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822民特58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王中卜偿还本息25500元;2、负担调解费4212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075元;3、如逾期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立案后,本院进行如下执行措施:分别于2021年7月9日至2021年9月25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扣划了11900元,王玉绒领取5950元、王中卜(王玉绒父亲)领取5950元。有泰康人寿保险,其他无登记。本院2021年7月15日另案网络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个账户(具体见冻结回执),本案2021年7月15日冻结其工商银行账户,2021年9月26日冻结其财付通账户。2021年7月14日本院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保险等情况:被执行人罗银川名下登记有位于桑植县金山村房屋,无公积金、无保险。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查封了该房产,因房产在集体土地上,考虑评估费及交易困难,暂未予处理。2021年9月23调查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证明被执行人有一栋两层房屋,常年外出,其他情况不清楚。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银川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2021年9月8日传唤被执行人罗银川,其称述:自己会开车,一旦有收入会尽力偿还。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未明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执行到位5950元,受理费、执行费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后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海波审 判 员  肖 翰审 判 员  侯永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攀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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