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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玉嘉电动车门市、耿建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8民初3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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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民初3053号
  • 案件名称

    宁晋县玉嘉电动车门市、耿建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宁晋县玉嘉电动车门市;耿建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民初3053号原告:宁晋县玉嘉电动车门市,经营者宋丽娟,女,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晋县凤凰镇闫家庄村。被告:耿建朋,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原告宁晋县玉嘉电动车门市与被告耿建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宁晋县玉嘉电动车门市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宁晋县玉嘉电动车门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晋县玉嘉电动车门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晋县玉嘉电动车门市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晓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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