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玉嘉电动车门市、耿建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8民初3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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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民初3053号案件名称
宁晋县玉嘉电动车门市、耿建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宁晋县玉嘉电动车门市;耿建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民初3053号原告:宁晋县玉嘉电动车门市,经营者宋丽娟,女,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晋县凤凰镇闫家庄村。被告:耿建朋,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原告宁晋县玉嘉电动车门市与被告耿建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宁晋县玉嘉电动车门市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宁晋县玉嘉电动车门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晋县玉嘉电动车门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晋县玉嘉电动车门市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晓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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