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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金霞、张哲铭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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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352号
  • 案件名称

    倪金霞、张哲铭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石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倪金霞;张哲铭
  • 案件缘由

    恢复原状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352号原告:倪金霞,女,1990年6月29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大石桥市。被告:张哲铭,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原告倪金霞与张哲铭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倪金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修复原告一楼棚顶漏水处导致出现的污垢和二楼损坏的地面,以及损坏的棚顶全部灯带,使其恢复原状;2.要求被告赔付被淹的所有商品包装箱,和被淹商品费用50000.00元(扫托机器人,空气净化器,小米手写板*10,小米毛球修剪器*4,小米吧台柜,吧台背柜,墙壁柜,商品展架,电脑,键盘,鼠标,验钞机,打印机,背景墙,监控设备,安防设备,插排,充电器,员工福利白面*10袋,大米*8袋。路由器,变压器,电水壶等);3.要求被告承担所有与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房产2021年1月24日晚11点半开始漏水一直到25日上午10点,屋内有小米全线电子产品,和真机演示被淹,导致商品无法销售,棚顶被淹至多出漏水,经检查认定是从被告门市的卫生间处漏水流入,(漏水情况描述)以上有照片视频为证,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修复解决,被告一直不予理,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张哲铭,并非涉案漏水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提供的租赁合同期限已经届满。故原告所诉被告的主体不适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倪金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倪金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诗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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