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妮、李明洁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4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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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4265号案件名称
韦妮、李明洁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韦妮;李明洁;胡晓理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4265号申请人:韦妮,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见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李明洁,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胡晓理,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韦妮(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明洁(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及被告胡晓理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明洁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明洁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珍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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