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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文兴华、肖艳娟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1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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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1793号
  • 案件名称

    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文兴华、肖艳娟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文命辉;文兴华;肖艳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179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法定代表人:胡淑玲,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文兴华,男,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肖艳娟,女,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文命辉,男,汉族,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兴华、文命辉、肖艳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沪0104民初25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文兴华、文命辉、肖艳娟支付共计人民币418,777.00元及利息等。本案执行中依法划扣被执行人文命辉银行存款269486.62元,划扣被执行人肖艳娟6207.37元,并将上述款项发还申请执行人。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文兴华汽车四辆,查封期限详见《查封、冻结财产告知书》。本案诉讼中保全了被执行人文兴华名下位于湖南省宁乡市XX镇XX路XXXXX栋XXX室的房产、保全了被执行人肖艳娟名下位于湖南省宁乡市XX镇XXX路(盛翠豪庭)X栋X-XXX的房产、保全了被执行人文命辉名下位于湖南省宁乡市XX镇XXX路(大玺门)X栋XXXX室、湖南省宁乡市XX街道XX社区XX路XXX室的房产。限制期限均自2023年11月22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及微信账户。另,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无期限)。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文兴华、文命辉、肖艳娟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庆审 判 员  彭 多审 判 员  安 泰法官助理  张 鑫书 记 员  成盛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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