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广融贸易有限公司、日照洁洋海藻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102执1225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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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1225号之五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广融贸易有限公司、日照洁洋海藻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广融贸易有限公司;日照洁洋海藻有限公司;郑芳;张航;陈霞;张艳善;韩朔;徐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102执122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日照广融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日照洁洋海藻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芳。被执行人:张航。被执行人:陈霞。被执行人:张艳善。被执行人:韩朔。被执行人:徐斌。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广融贸易有限公司、日照洁洋海藻有限公司、郑芳、张航、陈霞、张艳善、韩朔、徐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82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7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过程中为由,申请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执1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法乐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柏发斌书 记 员 魏兰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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