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红、伍万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2执恢24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22执恢24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徐红、伍万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徐红;伍万秀;高萍;刘军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2执恢249号之一申请人:徐红,女,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申请人:伍万秀,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区。被执行人:高萍,女,汉族1963年11月29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区。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74年10月02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红、伍万秀与高萍、刘军损害公司权益一案中,徐红、伍万秀已与刘军达成和解,现徐红、伍万秀要求不再执行(2007)繁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222执恢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 晟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