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红、伍万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2执恢2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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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22执恢249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红、伍万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徐红;伍万秀;高萍;刘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22执恢249号之一申请人:徐红,女,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申请人:伍万秀,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区。被执行人:高萍,女,汉族1963年11月29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区。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74年10月02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红、伍万秀与高萍、刘军损害公司权益一案中,徐红、伍万秀已与刘军达成和解,现徐红、伍万秀要求不再执行(2007)繁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222执恢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 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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