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刘勇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223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223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刘勇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刘勇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2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法定代表人:石勇,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勇,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勇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2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寿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齐玲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邓广兰、刘登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21执2423号 下一篇 赵越、黑山福山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13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