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广兰、刘登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21执24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221执2423号案件名称
邓广兰、刘登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邓广兰;刘登城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21执2423号申请执行人:邓广兰,女,199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被执行人:刘登城,男,1993年1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21民特12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邓广兰2000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24日因被执行人刘登城与申请执行人邓广兰达成了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邓广兰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221执242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彭 江审判员 黄堂富审判员 赵祖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先指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景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306号 下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刘勇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223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