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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朋、刘国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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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1515号
  • 案件名称

    刘朋、刘国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原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刘朋;刘国学;刘文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刘朋,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刘国学,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刘文超,男,199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关于刘朋申请执行刘国学、刘文超民间借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3日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民终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殷宪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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