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朋、刘国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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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1515号案件名称
刘朋、刘国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刘朋;刘国学;刘文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刘朋,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刘国学,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刘文超,男,199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关于刘朋申请执行刘国学、刘文超民间借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3日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民终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殷宪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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