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守平、李刚等张士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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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民终1546号案件名称
杨守平、李刚等张士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守平;李刚;张士合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守平,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刚,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士合,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上诉人杨守平因与被上诉人李刚、张士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1)新2923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守平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杨守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守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杨守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清洁审判员 金江辉审判员 刘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唐露露书记员 李昱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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