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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斌、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3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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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3930号
  • 案件名称

    李志斌、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志斌;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 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3930号原告:李志斌,男,1995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滢,系辽宁佐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36号。法定代表人:孙思予,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院职员,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李志斌诉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李志斌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即1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朱 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欣欣书 记 员  崔新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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