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斌、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3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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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3930号案件名称
李志斌、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志斌;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3930号原告:李志斌,男,1995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滢,系辽宁佐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36号。法定代表人:孙思予,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院职员,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李志斌诉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李志斌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即1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朱 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欣欣书 记 员 崔新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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