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吕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32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3254号案件名称
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吕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吕晓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3254号原告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89号万博汇名邸三期2003、2004房。法定代表人钟曼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芈振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艳梅,女,汉族,1987年12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吕晓霞,女,汉族,1968年4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斌辉,男,汉族,1958年1月14日出生,系其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吕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万物商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卿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童柳莎书 记 员 朱家惠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2922民初1589号 下一篇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彭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4执1116号之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