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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2922民初1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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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589号
  • 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甘2922民初1589号原告:马某1,男,回族,1991年3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康乐县人,住甘肃省康乐县,农民。被告:马某2,女,回族,1991年10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康乐县人,住甘肃省康乐县,农民。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采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男孩马某3(现年4岁半)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00元,支付至儿子十八周岁止;3、依法判令一切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由双方父母包办下20多天后,于2014年农历10月9日,按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2019年5月6日,在康乐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6年12月10日,生育男孩马某3。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经人介绍后,在相互缺乏了解的情况下就仓促、草率举办婚礼,开始共同生活,双方婚姻基础薄弱。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原被告外出打工,被告在家抚养孩子。2020年年底,被告回到家中后2个月,又离家出走至今未回。被告还是不告知原告去处,接电话后不肯与原告交流,被告的行为伤透原告的心,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被告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与被告自2014年农历10月9日结婚,均系再婚,至今已有七年时间。双方于2016年12月10日生育儿子马某3,现年近5岁。双方婚后修建了一面房屋、院子、围墙,并砌了墙砖,购买了一辆本田CRV越野车,养了8头牛。原告所说的被告动不动离家出走与事实不符,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原告时常不入家,回家了也不给被告和儿子生活费,被告迫于生活不得不外出到饭馆务工挣取生活费,被告外出务工都给原告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良好,分居时间短,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2021年2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不让被告进入家门,被告不得不回娘家居住,被告多次给原告打电话要求回家,原告不同意。被告无可奈何只能外出务工,期间,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及时回到娘家应诉。至原告起诉时原被告分居时间不足5个月,因此,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恳请贵院调解和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双方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农历10月9日按乡俗举行了婚礼,2019年5月6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于2016年12月10日生育了男孩马某3,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20年11月中旬,双方分开居住至今。2021年7月26日,原告以婚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六年多,生育了一个孩子,分居时间较短,双方发生的矛盾,不能一概归于夫妻感情问题而采取离婚的方式。原、被告应珍惜夫妻之情,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反思自己,克服自身缺点,冷静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以利于家庭和睦幸福。综上所述,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多为家庭考虑,夫妻关系仍能维持。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〇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生人民陪审员  马春兰人民陪审员  马希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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