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洁、张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13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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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13895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新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洁、张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新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桂英;张洁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3895号原告:上海浦东新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联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红,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洁,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英,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原告上海浦东新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洁、张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新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浦东新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新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闵 纯审判员 周虹艳审判员 张 逸书记员 胡建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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