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谢继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3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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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303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军、谢继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军;谢继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谢继恩,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谢继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224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500元;承担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263元,执行费17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继恩在银行的存款18940.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谢继恩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奉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建英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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