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国志、王聿好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289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289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国志、王聿好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国志;王聿好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28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国志,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聿好,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刘国志与王聿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503执289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为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学思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28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国志,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聿好,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刘国志与王聿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503执289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为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学思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