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泽强、梅记元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1127民初3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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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1127民初3141号案件名称
黄泽强、梅记元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梅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黄泽强;梅记元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127民初3141号原告:黄泽强,男,生于1989年3月3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猛,湖北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记元,男,生于1972年8月16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黄泽强诉被告梅记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黄泽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泽强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计1062元,由黄泽强负担。审判员 周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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