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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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1411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郑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1411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47062F。负责人:叶胜兵,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翔,男,1971年4月2日出生,住酉阳县,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郑伟,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酉阳支行)与被告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63.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 珍 人民陪审员 王声明 人民陪审员 冉隆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陈守卫 书 记 员 陈 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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