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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承琪、全椒县十字镇宇辰电商服务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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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706号
  • 案件名称

    韩承琪、全椒县十字镇宇辰电商服务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韩承琪;全椒县十字镇宇辰电商服务站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706号原告:韩承琪,男,19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县十字镇宇辰电商服务站,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十字镇。经营者:万仁平,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韩承琪诉被告全椒县十字镇宇辰电商服务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韩承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承琪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承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承琪负担。审 判 员 孙庆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霖瑞书 记 员 张领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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