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承琪、全椒县十字镇宇辰电商服务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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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706号案件名称
韩承琪、全椒县十字镇宇辰电商服务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韩承琪;全椒县十字镇宇辰电商服务站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706号原告:韩承琪,男,19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县十字镇宇辰电商服务站,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十字镇。经营者:万仁平,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韩承琪诉被告全椒县十字镇宇辰电商服务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韩承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承琪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承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承琪负担。审 判 员 孙庆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霖瑞书 记 员 张领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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