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景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正阳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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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3299号案件名称
宁乡景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正阳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宁乡景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正阳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3299号申请执行人:宁乡景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白马桥乡白马北路东五街15号。法定代表人:陈礼忠,系公司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唐赞群(特别授权),宁乡市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正阳,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宁乡景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正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的(2021)湘0182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正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乡景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2600元,剩余案款和执行费尚未执行到位,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宁乡景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执行代理人唐赞群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申请,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82执3299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鹏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陈卫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佳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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