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中伟、张于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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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557号案件名称
贾中伟、张于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贾中伟;张于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被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5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贾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215000元,案件受理费2565元由被执行人贾某某负担。逾期被执行人贾某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某某偿还前述金额。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贾某某在银行无存款,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贾某某户籍所在地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贾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贾某某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贾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石 矗 书 记 员 蒲 玢 渝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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