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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永伟、徐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2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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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2958号
  • 案件名称

    盛永伟、徐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盛永伟;徐志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2958号 原告盛永伟,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徐志祥,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盛永伟与徐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盛永伟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盛永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徐志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盛永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盛永伟负担。 审判员李芳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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