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永伟、徐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29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2958号案件名称
盛永伟、徐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盛永伟;徐志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2958号 原告盛永伟,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徐志祥,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盛永伟与徐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盛永伟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盛永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徐志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盛永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盛永伟负担。 审判员李芳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莉丹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任亚会、刘令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8民初973号 下一篇 贾中伟、张于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5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