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亚会、刘令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8民初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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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民初973号案件名称
任亚会、刘令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任亚会;刘令中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8民初973号 原告:刘令中,男,1968年02月24日生,汉族,河北省藁城市村民,现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东民房,身份证号码:132XXXXXXXXXXXXXXX。被告:任亚会,男,36岁左右,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刘令中与任亚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9日立案。原告刘令中于2021年0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令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任亚会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刘令中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令中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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