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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亚会、刘令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8民初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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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民初973号
  • 案件名称

    任亚会、刘令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任亚会;刘令中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8民初973号 原告:刘令中,男,1968年02月24日生,汉族,河北省藁城市村民,现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东民房,身份证号码:132XXXXXXXXXXXXXXX。被告:任亚会,男,36岁左右,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刘令中与任亚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9日立案。原告刘令中于2021年0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令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任亚会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刘令中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令中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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