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1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195号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1195号申请保全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1888号。被保全人:侯义,男,1958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104576.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104576.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柏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彬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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