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交通运输局、金福兴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1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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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155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阴市交通运输局、金福兴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交通运输局;金福兴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1014040732P,住所地江阴市大桥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缪慧,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金福兴,男,1967年7月5日生,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金福兴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江阴市交通运输局江阴交道罚字[2020]00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金福兴应缴纳罚款60000元及加处罚款60000元,共计1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二、2021年6月28日、2021年6月2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1.查明被执行人金福兴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进行扣划。2.查明被执行人有牌号苏BE××××汽车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3年7月1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3.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镇××村××村××号房屋,该房屋系宅基地房屋,不具备处置条件。三、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及当地村委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因被执行人金福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明的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财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阴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江阴交道罚字[2020]00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施君晟审判员 韩鹏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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