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春、武海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726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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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726号之五案件名称
王东春、武海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东春;武海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726号之五申请人:王东春,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武海林,男,汉族,1986年12月04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海林在13×××5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83.8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海林在中国工商银行13×××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66.1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贤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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