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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生梅、贵州金州龙泉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123民初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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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23民初852号
  • 案件名称

    卢生梅、贵州金州龙泉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卢生梅;贵州金州龙泉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王兴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123民初852号申请人:卢生梅,男,1956年6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隆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礼伟,北京市金开(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煜岚,北京市金开(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金州龙泉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万屯镇盘新村阿泥组,统一信用代码:915223015993900911。法定代表人:王兴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贵州听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霞,贵州听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兴发,男,1964年6月4日出生,住贵州金州龙泉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原告卢生梅与被告贵州金州龙泉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王兴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被告贵州金州龙泉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王兴发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认为,本案其与原告卢生梅之间实质上为合伙关系,项目所在地地为贵州省黔西南州义龙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法律规定,应属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贵州金州龙泉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王兴发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本院经审查原告卢生梅的妻子方翠玲曾在本院任职,本院应当对本案回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不宜管辖的情形,为此,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请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和审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以(2021)桂01民辖90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武鸣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鸣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胜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农雅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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