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03执1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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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306号案件名称
耿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耿某某;赵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603执130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2020)辽0603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18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0年6月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债务利息、诉讼费1865.7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68000元,交付执行费242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我院(2020)辽0603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该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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