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绍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恢6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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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执恢688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绍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绍飞;林巧飞;秦高村;杨书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恢6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3121154L。 法定代表人:王光领。 委托执行代理人:郑善孟、王丽英,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胡绍飞,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林巧飞,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秦高村,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杨书望,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绍飞、林巧飞、秦高村、杨书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81执恢6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金春 审判员林江舟 审判员杨伟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林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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