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彪、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3民终7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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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7444号案件名称
方志彪、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方志彪;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3民终7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志彪,男,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拥军,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华安公寓一期四楼403室。法定代表人:汤光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涛,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志彪因与被上诉人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1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志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拥军,被上诉人红太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志彪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赔偿方志彪100258.23元,改判红太阳公司赔偿方志彪234691.86元;2.诉讼费用由红太阳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责任分担错误,方志彪在一审中提供了建筑施工安全规范,该规范明文规定未竣工的建筑物不得住宿,井口洞口应当封闭,设警示标志,红太阳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该工地地下室入口无灯光照明,无警示标志,无安全维护及盖板封闭)。红太阳公司明知方志彪被安排住宿在工地未竣工建筑物,且工人一直住在该建筑物内直至工程完工,红太阳公司过错明显,而且洞口不封闭,是重大安全隐患,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方志彪作为工人住在工地是红太阳公司的责任,是不得已的行为,方志彪也希望住在职工宿舍,有各项卫生条件,干净卫生,但是方志彪出来打工,不得不听从工地安排,相对责任较轻,可以认定红太阳公司主要责任。红太阳公司辩称,本案方志彪醉酒后站在窗户上小便受伤,完全是因为其自身故意重大过错造成,与住宿条件及有无安全隐患无因果关系,一审判决红太阳公司承担30%责任过高,但考虑到息诉红太阳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方志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红太阳公司赔偿医疗费54524.49元(48397.98元+6126.51元)、残疾赔偿金233449.6元【(24657元+5703元)×1.84×4+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误工费38400元(240天×58541元/365天)、护理费14400元(120天×120元/天)、营养费5400元(120天×45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13+7)天×50元/天】、交通费1000元。合计348174.09元;2.费用由红太阳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徐州市新建老体育场地块项目(龙廷润园)由江苏龙庭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陈福平系红太阳公司项目负责人,其将龙廷润园二期涂料工程承包于吕西健。经吕西健招揽,方志彪等人于2019年6月12日下午来到龙廷润园工地拟被安排从事粉刷院墙工作。吕西健在饭店安排方志彪等人晚餐,方志彪自认“喝了一两多白酒和半瓶啤酒”。晚餐后,吕西健安排方志彪等人在工地在建楼房负一层的房间住宿,该房间无解便条件。证人杨某,4出庭作证,证明“见过陈富平,他知道我们住在工地上。”当日晚23时许,方志彪起夜小便,从负一层窗户翻越,掉入负二层空洞状的采光井而摔下。2019年6月13日,方志彪经徐州市中医院CT示“L1椎体压缩性骨折”。2019年6月14日,方志彪入住徐州市中心医院治疗,于2019年6月27日出院。出院情况:“治愈“。出院医嘱:“1.加强营养,注意休息。2.注意切口卫生,发现异常切口疼痛、红、肿及时就诊。3.加强功能锻炼,活血化瘀,防治深静脉血栓形成…4.抗骨质疏松治疗…5.避免外伤及腰背部剧烈活动,预防再骨折。6.加强腰部肌锻炼;不适随诊。”医疗费为48397.98元。2019年7月10日14时21分,陈福平报警称:5月12日(应为6月12日),工地上的一名工人喝醉酒从负一楼的窗户跳下去摔伤了。现在其家属4、5个人来找我们索赔,在这里闹事。2019年7月11日14时18分,杨舒报警称:在和平路东方润园我哥哥在工地摔伤了,是大概一个月前的事情,现在对方不愿意赔偿,协商不好了,当时报过警了。派出所让120送医院了。2019年7月14日16时41分,陈福平报警称:前两天报过警了,有工人喝多酒从窗户跳下去摔伤了,现在其家属又来工地闹事。2019年7月15日,徐州市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1.卧床休息,三月后门诊复查决定下床时机;2.加强营养,加强护理;3.定期复查(1月1次)”。2020年11月23日,方志彪入住六安市中医院治疗,行内固定取出术,于2020年11月30日出院。出院医嘱:“1.定期换药,适时拆线(一般为术后14天);2.床上行腰背肌功能锻炼;3.建议休息3个月,避免负重及剧烈运动;4.不适随诊”。医疗费为6126.51元。经一审法院委托,2021年3月4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金陵司法鉴定所[2021]临鉴字第1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方志彪腰1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构成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方志彪伤后误工期限以24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12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120日为宜。”司法鉴定费为2900元。一审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所指的地下设施是指以空间的形式与土地相连,位处地面以下的设施。地下设施所处地点不仅包括公共场所和道路,还包括一切人员可能出入的场所。本案中,方志彪系掉入负二层空洞状的采光井而摔伤,故本案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中的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地下设施致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施工人或管理人在不能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其存在过错的推定确定地成立,应承担侵权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红太阳公司项目负责人陈福平将龙廷润园二期涂料工程承包于吕西健,方志彪等人经吕西健招揽并安排住宿于在建楼房负一层的房间,该房间无解便条件,负二层的采光井无安全防护,红太阳公司作为施工人或管理人,在不能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其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后有权依法向吕西健追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方志彪起夜小便,从负一层窗户翻越,掉入负二层空洞状的采光井而摔下,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一审法院酌定减轻红太阳公司70%的责任。方志彪主张的医疗费54524.49元(48397.98元+6126.51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残疾赔偿金233449.6元未依法计算,应为223449.6元【(24657元+5703元)×1.84×4】;误工费38400元(240天×58541元/365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护理费14400元,依法计算应为12000元(120天×100元/天);营养费5400元,依法计算应为4320元(120天×36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对方志彪主张的交通费酌定为500元;对方志彪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依法不予支持。以上总计为334194.09元。红太阳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为100258.23元。综上,遂判决:一、红太阳建设股份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方志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100258.23元;二、驳回方志彪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遵循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针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并据此进行裁判。本案中,方志彪以侵权纠纷为由提起本案之诉,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方志彪在明知照明条件不好,首次入住未查明居住周围环境的情况下,从负一楼窗户翻越起夜小便,从而掉入负二层采光井而引发本案损害,相对于红太阳公司基于施工人或者管理人未设置标志及采取安全措施缺失性过错而言,方志彪的行为是主动行为,一审综合双方过错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红太阳公司承担30%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方志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上诉人方志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秦国渠审判员 汤孙宁审判员 汪佩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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