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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郑新忠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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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652号
  • 案件名称

    汉中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郑新忠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汉中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郑新忠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652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负责人:王运兴,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新忠,男,生于1970年11月22日,汉族。汉中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与郑新忠土地资源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03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郑新忠应缴纳罚款17246元、没收违法所得57877.76元。因被执行人郑新忠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汉中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新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郑新忠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新忠银行、网络资金、证券、税务、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3、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新忠登记信息;4、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新忠工商登记信息;5、本院通过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新忠登记信息;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新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汉中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汉中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郑新忠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吴晓红审判员  郑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华琼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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