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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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613号案件名称
崔某、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崔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男,200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常宁市。法定代理人:崔某1,1977年7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常宁市。委托执行代理人:朱某某,湖南某某事务所,一般授权。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常宁市。申请人崔某申请崔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因涉案的房屋产权证尚在办理中,故申请人崔某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待办证条件成熟另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湘0482执6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云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志军书 记 员 张 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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