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张克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19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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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199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张克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张克飞;江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19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47198T,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张颢。被执行人:张克飞,男,1987年7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被执行人:江纯,女,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克飞、江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13民初5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张克飞、江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返还借款本金467314.98元;并支付期内欠息(截至2020年11月2日为1373.91元)、逾期罚息(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67314.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1%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73.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1%上浮50%计算)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8677元。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有权以张克飞、江纯提供抵押的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登记证明第025133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张克飞、江纯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16元减半收取为4458元、保全费3420元,合计7878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已预交),由张克飞、江纯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52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诸庆文审判员 周 强审判员 尤 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 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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