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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乐胜、陈云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5执25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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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5执25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朱乐胜、陈云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朱乐胜;陈云;黎海军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5执2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乐胜,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道县。委托代理人:朱安月,男,1964年8月1日出生,住道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永县。被执行人:黎海军,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永县。申请执行人朱乐胜与被执行人陈**、黎海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湘1125刑初2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湘1125刑初135号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乐胜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黎海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21年4月9日向江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陈**、黎海军各有车辆一台,本院已依法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陈**有网络资金存款2305.61元,本院依法扣划。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16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2850元,已扣划案款2305.61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后,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红华审 判 员 周志文审 判 员 王盛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世晶书 记 员 何文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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