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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1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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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1744号
  • 案件名称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颖;赵子强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1744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兴海南路二段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2114007017421X7.法定代表人:胡士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门颖,女,1973年1月6日出生,住兴城市号。被执行人:赵子强,男,汉族,1973年9月11日生,住兴城市。申请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门颖、赵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辽1481民初27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481民初2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国峰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周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施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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