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美华、程存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4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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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4500号案件名称
葛美华、程存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葛美华;程存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4500号申请执行人:葛美华,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程存云,女,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葛美华申请执行程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件作出的(2020)皖0202民初4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93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程存云共欠申请执行人葛美华借款本金93000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还款2000元,余款自2021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还款1000元直至全部钱款还清时止;履行期间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及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0202执45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井东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何贤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蒋 胜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4500号申请执行人:葛美华,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程存云,女,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葛美华申请执行程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件作出的(2020)皖0202民初4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93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程存云共欠申请执行人葛美华借款本金93000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还款2000元,余款自2021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还款1000元直至全部钱款还清时止;履行期间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及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0202执45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井东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何贤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蒋 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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