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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克荣、郝尚国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5执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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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5执1315号
  • 案件名称

    焦克荣、郝尚国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齐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焦克荣;郝尚国;候绪芹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5执1315号申请执行人:焦克荣,男,汉族,1982年12月21日出生,住济南。被执行人:郝尚国,男,汉族,1979年1月13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候绪芹,女,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焦克荣与郝尚国、候绪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100元及利息,诉讼费464元,合计45564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2021年8月31日被执行人郝尚国、候绪芹支付申请执行人焦克荣25000元,并解除对郝尚国、候绪芹账户的查封。二、余款于2021年10月4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焦克荣。三、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申请人可随时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韩 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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