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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田德益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执恢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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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执恢16号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田德益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田德益;张宝玲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黄远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田德益,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张宝玲,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德益、张宝玲融资租赁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703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湘执监26号执行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德益与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8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聂启明审 判 员 黄勇芳审 判 员 向佐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桓熠书 记 员 陈 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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