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德鸿物业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向士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03民初4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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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3民初4167号案件名称
六盘水德鸿物业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向士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六盘水德鸿物业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向士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03民初4167号原告:六盘水德鸿物业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那平路与矿业路交汇处阳光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5519394443。负责人:毛昊天,该公司经理。被告:向士孟,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原告六盘水德鸿物业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诉被告向士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六盘水德鸿物业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德鸿物业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六盘水德鸿物业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六盘水德鸿物业有限公司六枝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定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娅霖书 记 员 尚源龄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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